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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对房地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方法
被引:1
作者
:
崔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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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崔崇明
潘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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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潘仲
机构
:
[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05年
/ 11期
关键词
:
房屋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
房产权;
被执行人;
预查封;
国有土地使用权;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05.11.009
中图分类号
: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正>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经常要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采取查封措施,再通过法定程序处置,抵偿对申请执行人的欠款。相关的法律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对于房屋、土地使用权有三种查封方法:一是通过有关协助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二是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三是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笔者针对执行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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