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3 条
民法分则物权编应当规定物权法定缓和原则
被引:62
|作者:
杨立新
[1
,2
]
机构:
[1] 天津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来源:
关键词:
物权法定;
物权法定缓和;
秩序;
自由;
民法分则物权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物权法定和物权法定缓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统一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市民社会物权领域的秩序和自由。我国《物权法》只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使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固并绝对化,因而对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物权无法予以确认,限制了物权领域的私法自治,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民法总则》第119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也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仍然是不全面的,难以实现民法物权领域的秩序与自由的统一。因此,在制定民法分则物权编时,应当规定好物权法定缓和,使民法典能够顺应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实现经济转型的需求,使新出现的物权能够得到确认,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市场的立法目的。
引用
收藏
页码:14 / 27
页数:14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