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物权编应当规定物权法定缓和原则

被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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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1 ,2 ]
机构
[1] 天津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物权法定; 物权法定缓和; 秩序; 自由; 民法分则物权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物权法定和物权法定缓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统一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市民社会物权领域的秩序和自由。我国《物权法》只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使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固并绝对化,因而对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物权无法予以确认,限制了物权领域的私法自治,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民法总则》第119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也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仍然是不全面的,难以实现民法物权领域的秩序与自由的统一。因此,在制定民法分则物权编时,应当规定好物权法定缓和,使民法典能够顺应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实现经济转型的需求,使新出现的物权能够得到确认,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市场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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