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方法在裁判中的运用——法条至上、原则裁判与后果权衡

被引:43
作者
任强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方法; 法条至上; 原则裁判; 后果权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法条至上、原则裁判和后果权衡为法官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分析工具和裁判方法。法条至上强调法官必须遵守法条的字面含义。法条至上既是现代司法运行的通例,也是法治社会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不按照法条及其字面含义判决仅仅是特例或者例外。但是,当法条缺乏、按照法条的字面含义无法裁判甚至会导致不公正、荒谬的裁判,或者法条冲突无法抉择时,需要求助于内含相关价值判断的法律原则、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在缺乏法条、与上述三种原则没有关系或者关系不密切、法条冲突、原则冲突、利益冲突、违背常识等疑难案件中,需要权衡后果进行裁判。三种司法方法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运用,综合能够增强其裁判的说服力,但无损于司法方法的独立性。不同的司法方法构成了裁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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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1 / 142+208 +208
页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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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的原旨主义.[M].杰克·M巴尔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 978-7-5615-5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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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与法治.[M].(英) 麦考密克 (MacCormick;N.) ;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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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基本问题.[M].(德) 莱塞尔; 著.法律出版社.201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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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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