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

被引:34
作者
周光权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义务犯; 中立帮助犯; 义务冲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网络安全法所确立的"代理式监管思路"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当有机衔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其实质是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认定本罪应坚持义务犯的法理。司法上认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以"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为前提,这使得本罪的处罚对象不是中立帮助行为。适用本罪必须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监管刑事责任边界,防止不当扩大处罚范围;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相互冲突的监管义务时,只要其履行其中一个义务且确实难以同时履行其他义务的,就应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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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义务犯研究.[M].何庆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978-7-300-12087-4
[4]  
主观与客观之间.[M].许玉秀; 著.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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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责任比较研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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