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引经据典”的法理:方式、价值与限度

被引:17
作者
谢晶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裁判说理; 引经据典; 裁判根据; 司法修辞; 传统法文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在当代中国的司法裁判文书中,广泛存在引经据典的现象,这一现象以及经典本身凝结了独属于中国的法理、法文化。引经据典在裁判文书中主要以三种方式呈现:作为事实认定的理由,作为准裁判根据,作为修辞手段,其价值在于助益裁判说理——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但在裁判文书中引经据典有一定的限度:不得曲解误用,不可违背一般性价值,不能取代法律适用,不应文过其实,难以普遍推广,仅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缓和(而非彻底解决)纠纷的作用。引经据典是一种契合中国人精神情感和思维模式的说理方式,"文质彬彬"的引经据典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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