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参与权的权能

被引:58
作者
方世荣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关键词
行政立法; 公众参与; 立法参与权; 权利内容;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4.03.005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行政立法参与权在我国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有关其权利内容的研究并不充分。目前在立法规定及理论认识上都将其局限为是提出立法意见、建议的权利,这削弱了它应有的作用。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目的以及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手段来思考,行政立法参与权在应然层面至少应包括四项权能内容,即"进入行政立法程序的权利"、"提出立法意见的权利"、"立法意见得到回应的权利"和"合理意见获采纳的权利"。行政立法参与权只有具备上述内容的权利功能,才能有效保障行政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我国现行立法需要完善对行政立法参与权上述权能内容的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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