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所涉公益诉讼若干难点问题探讨

被引:5
作者
陈灿平
肖秋平
机构
[1]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类公益诉讼; 消费者协会;
D O I
10.13715/j.cnki.jxupss.2017.02.012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消费类公益诉讼中,消协所涉的原告地位、诉讼请求和胜诉利益分配是制度实施和发展的关键。宜将"消费类公益诉讼"分为共益诉讼和众益诉讼,消协不独占其中的众益诉讼,并对消协的原告资格在案件范围和情形方面适当限制。应从消费者个人的损害和消费者群体抽象的损害两方面界定"补偿性损害"的范围;消费者不能对诉讼中具有共同争点的损失(如支付的价款)请求惩罚性赔偿,但可以就人身损害部分作出相应请求。私益部分胜诉的惩罚性赔偿金宜分配于公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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