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的待续本质——从用法者角度看立法的本质

被引:8
作者
周赟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规范意义; 立法条文; 法官; 男性公民; 法律工作者; 立法者; 语法意义; 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 法律条文; 法律帝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052 [法律社会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正>一、问题意识及研究立场对理论研究而言,立法体系的成熟构建固然意味着理论界同样应当更加重视司法、执法等法律实施问题,但由于法律实施的基础、前提在于对立法本身的清醒认识和把握,因此,关于"立法的本质"这一法哲学问题,就成为必须深入探讨的课题。人们一般把立法本质断定为特定时空中的一种续造性活动。具体说来,作为法律这种特殊作品之作者的立法者,其实同时扮演着"立法者"与"阐释者"的角色:说他是"立法者",是因为至少就法律帝国这一语言共同体而言它就是语言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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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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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性质与渊源.[M].(美) 格雷;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  
语言哲学.[M].陈嘉映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  
政治中的理性主义.[M].(英)迈克尔·欧克肖特(MichaelOakeshott)著;张汝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
[4]  
法律帝国.[M].(美)R.德沃金(RonaldDworkin)著;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5]  
邓小平文选.[M].邓小平 著.人民出版社.1994,
[6]   县委书记的名誉权 政法笔记 [J].
冯象 .
读书, 2003, (04) :9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