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组织的“公务”诠释——行政法体系的认识角度

被引:2
作者
方洁
机构
[1]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关键词
行政法体系; 公务; 第三部门组织; 公法渊源;
D O I
10.16235/j.cnki.33-1005/c.2007.04.021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行政法体系是客观而开放的。“公务”可以取代“权力”作为界定行政法体系范围的线索和标识。除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社会第三部门组织公务构成行政法的新型调整领域。由公益而产生公共责任,公共责任促成公务的产生,行政是公务的动态活动。第三部门组织公务兼有权能行政与服务行政的内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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