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结社权利

被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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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长山
刘文义
机构
[1] 黑龙江省民政厅
[2] 黑龙江省远东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公民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 利益群体; 结社自由; 党和政府; 市场经济; 经济体制;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1993.05.005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结社是具有共同利益和愿望的人们,为了一定的宗旨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自愿结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的活动。它作为现代社会中人们自主交往、自助互助和协作发展的重要形式,是经济发达、政治民主、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因此,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均把结社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予以宣告,使结社以具法权形态,实现着公民创建志愿组织,并活动于社会之上的权利和自由。建国以来,我们先后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充分肯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并努力为公民实现这一民主权利提供了更为切实的法律和物质保障。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团体获得了空前发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确立,社会团体将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社会运行力量。因此,对我国的结社权利作些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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