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与构造——以日本民法上的入会权为借鉴

被引:14
作者
李永燃 [1 ]
李永泉 [2 ]
机构
[1] 京都大学大学院
[2] 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农民集体; 土地所有权; 土地权益; 总有; 入会权; 权利主体; 权能构造;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D931.3 [];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0301 ;
摘要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构造是牵涉到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基本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是将集体成员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种权能对接,这就需要突破罗马法传统的所有权框架,以日耳曼法的总有理论为基础分析和构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总有的所有权框架中,农民集体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各个集体成员依据其成员资格而非通过他物权的设定享有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并通过民主的形式行使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和处分权能。在这方面,日本运用总有理论对其入会权制度的整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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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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