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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25
作者:
谢小剑
机构:
[1] 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
来源:
关键词:
监察调查;
留置;
法法衔接;
审查起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103 ;
摘要: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的制度,由于"两法"强制措施、证据制度相差较大,造成了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街接中的诸多难题。从程序衔接的角度,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无须再刑事立案,退回补充调查处于监察调查阶段但应保障律师辩护权,审查起诉时有权否定监察调查的事实和作存疑不起诉决定。从强制措施街接的角度,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留置效力相对延续理论较为合理,应当明确对被调查人的移送换押制度。从证据街接的角度,应当肯定监察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判断以监察法为标准,威胁、引诱获取的言辞证据依据监察法予以排除,监察调查的案件也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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