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刑案件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制度的缺陷及根治——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谈起

被引:4
作者
郜名扬 [1 ,2 ]
机构
[1] 安徽大学法学院
[2]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财产刑; 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原则; 刑事参与分配; 破产; 劣后债权; 撤销权;
D O I
10.16822/j.cnki.hitskb.2017.05.011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我国司法解释试图通过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在财产刑案件中实现民事债权的优先受偿,但这种制度安排存在先天缺陷。其无法全面、平等地保护民事债权,容易带来证明、调查及保全难题,并且不能统一解决公私债权冲突时的民事债权优先问题。要在财产刑案件中真正落实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原则,必须打破将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原则限定于财产刑执行阶段的藩篱,通过完善破产制度来克服这些缺陷。为此,应赋予自然人、遗产及非法人组织破产能力,将财产性公法责任规定为劣后债权,允许对破产临界期间债务人主动或被动承担财产性公法责任的行为予以撤销,建立财产刑执行公告制度。而刑事执行程序仅能以适当的方式实现同案民事责任的优先承担,且受破产制度的制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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