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在司法精神鉴定中的限制

被引:13
作者
郑瞻培 [1 ]
胡珍玉 [2 ]
马宁祥 [2 ]
机构
[1]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2] 宁波市康宁医院
关键词
司法精神鉴定; 能力评定; 性自卫能力; 被鉴定人; 限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9.3 [司法精神医学];
学科分类号
0838 ; 1001 ; 1012 ;
摘要
<正>在我国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实践中,据近年统计,性自卫防卫能力(capacity of sexual self—defense),(简称性自卫能力)的鉴定案件占总鉴定数的12%左右,在重复鉴定的案件中也占一定比例,可见这类案件在司法精神鉴定所占的地位。在历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上,也是经常进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如关于该法律能力的命名、等级划分及鉴定中的具体评定等级掌握等。本文提到的将是另一方面的问题,这就是我们鉴定人员有时盲目地服从于司法机关的委托要求,对某些不宜进行性自卫防卫能力评定的案例作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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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75 / 376+333 +333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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