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风险及责任边界

被引:34
作者
刘宪权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P2P; 股权众筹; 融资平台; 刑事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具有"去中心化"性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互联网思维在金融领域内的创新性产物。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衍化为纯平台模式、担保模式、债权转让模式三大类,可能存在"伪"平台风险、模式风险、中立帮助行为风险等。防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风险是规范该行业健康发展的底线。对于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资金自融之实的"伪"平台,应依据资金用途限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对于违规提供担保的平台,应给予行政处罚并令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违规设立资金池的平台,应视具体情形作出不同处理;对于提供中立帮助行为的平台,应分别从"投资端"、"融资端"视角,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明知"作不同的理解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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