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主要矛盾研讨

被引: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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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敏感信息; 信息利用; 立法建议;
D O I
10.15939/j.jujsse.2018.05.fx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已经箭在弦上,但三大矛盾仍待有效化解。就"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和企业对个人信息利用"之间的矛盾而言,应秉持"两头强化"的观念,既强化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又强化个人一般信息的利用。就"权利保护法和行政管理法"之间的矛盾而言,应坚持综合立法的进路,实现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三方平衡。就"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之间的矛盾而言,我国一方面应引入个人信息的保护性域外管辖权,拓展主权边界;另一方面应参考世界趋同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国际协定及条约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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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5 / 56+204 +204-205
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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