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急行政主体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被引:13
作者
戚建刚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法; 应急行政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7.03.016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我国传统应急行政主体制度面临的主要困境是:重分散型和专业型的应急主体,轻综合-协调型的应急主体;重临时型的应急主体,轻常设型的应急主体;重处置阶段的应急权力之配置,轻预备和预警阶段的应急权力之配置;重国家行政机关的应急权力之配置,轻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应急权力之配置。基于此,我们需要遵循“公”与“私”相结合、“虚”与“实”相结合、“平”与“战”相结合以及“统一领导,分类、分级”等原则来重构我国的应急行政主体制度,形成综合-协调型、专业-技术型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应急主体“三位一体”的模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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