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

被引:87
作者
杨立新 [1 ]
林旭霞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商品化权; 人格标识利益; 商业化开发利用; 民法保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格标识是民事主体标表其个性特征的人身识别因素,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可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设立商品化权,就是要保护民事主体的这一权利,使其人格标识利益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自己支配。其权利内容包括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权利保护方法主要是禁令和损害赔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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