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民事诉讼一审终审制的立法思考——从完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视角

被引:6
作者
张晋红
机构
[1]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
关键词
一审终审; 小额案件; 程序需要; 适用范围;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5.08.022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基于诉讼案件对诉讼程序的“需要”与诉讼程序“供给”之间的规律和实现诉讼效率价值目标的需要,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在现有立法基础上扩大一审终审的适用范围。对民事纠纷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标准及范围应由立法按诉讼标的额确定一个基本的幅度,再由各高级法院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确定本省小额案件的标的额。但小额民事案件具有法定情形时不得实行一审终审制,同时,立法不宜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审级制度的适用。
引用
收藏
页码:101 / 104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J].
范愉 .
中国社会科学, 2001, (03) :141-153+207
[2]  
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M]. 法律出版社 , 李国光主编, 2003
[3]  
建立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2 张榕. 2004年北京《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修订与完善研讨会提交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