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中的交付财产行为

被引:62
作者
刘明祥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诈骗罪; 交付财产; 交付意思;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01.02.008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被骗者交付 (处分 )财产是诈骗罪完成的必备条件。交付 (处分 )意思是交付 (处分 )行为的主观要素。交付 (处分 )意思的内容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把某种财产转移给他人占有 ,并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作出此种决定。诈骗罪的成立是否以被骗者交付 (处分 )财产为成立要件 ?交付 (处分 )财产是否要求有交付 (处分 )的意思 ?对交付 (处分 )的意思又如何理解 ?如此等等 ,是刑法理论上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骗取他人放弃之物或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场合 ,也具备被骗者交付 (处分 )财产的条件 ,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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