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之民事责任规定

被引:22
作者
刘士国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总则草案; 民事责任; 恢复生态环境; 责任竞合;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6.05.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民事责任一章提取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共同规则并可适用于其他民事责任,适当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进行取舍,增加了环境责任规定和对见义勇为者利益保护的规定。鉴于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要素,该章应规定于民事权利之后和法律事实规定之前;应删除司法不能适用的纯教义学条款并对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条款作相应修改;应增加归责原则这一根本性规定;"恢复生态环境"应修改为"修复环境、恢复生态";责任竞合的前提应修改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应增加规定民事责任优先不限于同一行为引起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引用
收藏
页码:139 / 148+179 +179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8 条
[1]   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 [J].
吕忠梅 .
中国法学, 2016, (03) :244-264
[2]   违约与侵权竞合实益之反思 [J].
叶名怡 .
法学家, 2015, (03) :124-137+179
[3]   环境污染侵权与恢复原状的调适 [J].
胡卫 .
理论界, 2014, (12) :111-120
[4]   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 [J].
魏振瀛 .
法学家, 2013, (01) :115-134+179
[5]  
论环境物权[J]. 吕忠梅.人大法律评论. 2001(01)
[6]  
民法总论[M].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刘士国主编, 2001
[7]  
法学前沿[M]. 法律出版社 , 《法学前沿》编辑委员会编, 1997
[8]  
中国民法要论[M]. 辽宁大学出版社 , 刘士国 主编,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