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法

被引:176
作者
周汉华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互联网法;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互联网信息;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5.03.002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互联网带来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信息传播方式的巨大变化。互联网法应根据社会关系的变化和互联网本身的规律,进行整体结构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与互联网信息构成互联网法的三个主要调整对象。在这三个不同领域,互联网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原则、治理手段、执法机制等均有差别,应分层处理。只有尊重互联网规律,才能充分发挥互联网法的不同作用,处理好互联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实现自由、安全、创新、秩序等不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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