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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立法背景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探讨
被引:4
作者
:
柴振国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柴振国
[
1
]
论文数:
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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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赵晨光
[
2
]
论文数:
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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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王晶
[
1
]
机构
:
[1]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2]
河北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来源
: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
2017年
/ 03期
关键词
:
互联网;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
民法典;
电子商务;
服务经营者;
消费者;
D O I
:
10.14178/j.cnki.issn1007-2101.2017.03.014
中图分类号
: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摘要
: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互联网+"战略。"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更加敦促我们高度关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应有的位置和归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注意义务的特殊主体,对其平台使用者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进行规制十分必要。在互联网立法背景下,用良法实现网络交易的善治,同时借助法律手段不断完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以及各方主体利益平衡需要的规则,是现代民商法、经济法发展的趋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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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4 / 109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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