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商业数据的财产性

被引:18
作者
李晓阳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权利; 个人数据; 商业数据; 财产权;
D O I
10.13858/j.cnki.cn32-1312/c.20190918.013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提供了一种人类认识复杂系统的新思维和新手段,但由此产生的数据治理问题也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在不同的数据权利性质学说中,财产权说从数据利用的现实和交易需求分析出发,认定数据权利的财产性;隐私权说和人格权说追溯数据产生的源头,认为数据应具有人身性。事实上,数据权利问题不可以一概而论。个人数据因身份识别功能而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各国目前通过建立二元控制体系保护个人数据。大数据处理可实现数据匿名化,使得去身份化后的数据具备新的商业价值,故应与个人数据作出区分。商业数据自身权利结构和已经实现数据资产化的现实符合财产权的权利结构,表现出明显的财产属性。因此,应当构建符合商业数据财产权利特征的规制方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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