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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参加诉讼的诈害防止功能
被引:15
作者
:
肖建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讲师
肖建华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讲师
来源
:
法学杂志
|
2000年
/ 05期
关键词
:
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
诉讼诈害;
防止功能;
D O I
:
10.16092/j.cnki.1001-618x.2000.05.011
中图分类号
: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即主参加诉讼 ,主参加诉讼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可以根据实体法上的形成权而发生 ,也可以通过赋予第三人诉讼法上的形成权而发生。只有赋予主参加诉讼人诉讼法上的请求权 ,才能使第三人制度有诈害防止的功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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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0 / 31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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