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参加诉讼的诈害防止功能

被引:15
作者
肖建华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讲师
关键词
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 诉讼诈害; 防止功能;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0.05.011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即主参加诉讼 ,主参加诉讼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可以根据实体法上的形成权而发生 ,也可以通过赋予第三人诉讼法上的形成权而发生。只有赋予主参加诉讼人诉讼法上的请求权 ,才能使第三人制度有诈害防止的功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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