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他人自杀的犯罪性来源

被引:9
作者
胡海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教唆自杀; 教唆行为二重性; 双重恶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对于处罚教唆他人自杀的根据,理论上有三种思路:一是根据共犯理论,二是根据间接正犯理论,三是直接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以上三种思路都不能正确说明教唆他人自杀的犯罪性,处罚教唆自杀没有法律根据。从教唆行为的二重属性分析,教唆行为本身是一种恶的表现,其次教唆行为的恶性还来源于实行行为,即教唆自杀具有双重恶性,教唆自杀可能具有比自杀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该在刑法中规定教唆自杀罪。
引用
收藏
页码:79 / 82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5 条
[2]   略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行为的定性及处理 [J].
张绍谦 .
法学评论, 1993, (06) :31-35+40
[3]   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 [J].
伍柳村 .
法学研究, 1982, (01) :17-18
[4]  
刑法学[M]. 法律出版社 , 张明楷 著, 1997
[5]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日)小野清一郎著,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