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局限性

被引:4
作者
李理
扬名杰
段维明
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关键词
征信业; 征信业务; 书面同意; 信息主体;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征信机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32.4 [信贷]; D92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1201 ; 020204 ; 030103 ;
摘要
<正>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弥补了征信行业法律监管的空白。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征信业和征信法律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对我国征信法制而言,《条例》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将就此做出分析。效力级别偏低目前,我国虽然有许多法律涉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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