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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局限性
被引:4
作者
:
李理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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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李理
扬名杰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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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扬名杰
段维明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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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段维明
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来源
:
银行家
|
2015年
/ 02期
关键词
:
征信业;
征信业务;
书面同意;
信息主体;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征信机构;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832.4 [信贷];
D92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
1201 ;
020204 ;
030103 ;
摘要
:
<正>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弥补了征信行业法律监管的空白。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征信业和征信法律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对我国征信法制而言,《条例》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将就此做出分析。效力级别偏低目前,我国虽然有许多法律涉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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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1 / 123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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