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编”修订起草中的几个重点问题

被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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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世扬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权法定原则; 不动产; 物权编; 登记对抗模式; 《物权法》; 《民法总则》; 登记对抗主义;
D O I
10.13766/j.bhsk.1008-2204.2017.0360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毫无疑问,民法典物权编的起草应该以现行《物权法》为基础,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目前,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下设的物权法起草建议项目组已经向立法机关提交了关于物权法修订的立法建议,相关学者也发表了大量论文进行阐述,在此,我想选择有关要点加以探讨。第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表达问题。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物权法定原则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存与废的问题,一个是刚与柔的问题。尽管这两个问题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都有过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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