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法律性质、有的放矢解决跨行政区环境纠纷——论《环境保护法》第15条的修改

被引:2
作者
肖爱 [1 ,2 ]
何云辉 [3 ]
机构
[1]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 湖南省环境法学会
[3]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跨行政区域; 水污染纠纷; 环境民事纠纷; 环境纠纷; 跨行政区; 法律性质; 明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正>跨行政区环境纠纷能否有效解决事关全国整体环境状况优劣,但是,因为其常表现出"群体性"特征,而被复杂化而通过行政、经济甚至政治方式解决,无法实现法治。近十来年,跨行政区环境纠纷日益突出,并以跨行政边界区域环境纠纷最为典型,且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甚至流血事件的形式引起国家和社会的深度关注,如"长三角"各省边界区域环境污染、湘渝黔边界区域的"锰三角"污染事件、晋陕蒙边界区域"黑三角"污染事件、皖苏浙边界"太极洞"环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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