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被引:39
作者
黎宏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法学博士北京
关键词
刑法学; 主观要素; 主观违法要素; 社会危害性;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6.01.015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将主观要素列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基础,是导致社会危害性概念受到学者们诟病的主要原因。从德、日等国的情况来看,主观违法要素已经受到猛烈批判。在我国刑法学中,将主观要素作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基础,不仅背离了我国刑法所坚持的客观主义刑法观,还导致了刑法理论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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