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刑法下的法益保护

被引:48
作者
吕英杰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风险刑法; 法益保护原则; 抽象危险犯; 普遍法益; 安全感;
D O I
10.15939/j.jujsse.2013.04.010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风险刑法是对风险社会的制度性回应,运用刑罚对抗具有典型危险的违法行为这一趋势不可逆转。风险社会下,为了一般预防目的并且为了弥补民事手段与行政手段在遏制风险方面的无效,有必要扩大法益保护范围,增设普遍法益,简单地以最后手段性与谦抑性为根据否定法益扩张并不可取。在不侵犯个人自由的前提下,也有必要适当设立抽象危险犯以保护国民的安全感、信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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