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司法裁判中的表达

被引:58
作者
何鹰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强制性标准; 法律; 技术法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作为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作为法院的审判依据或为法院参照适用。作为技术规范性文件,符合强制性标准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或证据加以援引,但并非一定能作为符合相关法律的抗辩事由。为解决理论与实践中的困惑,强制性标准须经立法程序转化为技术法规,作为规章确立明确的法律地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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