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及法律效果

被引:34
作者
王欣新
余艳萍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破产程序; 待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 解除合同; 拒绝履行;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0.06.024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2 [破产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赋予了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该选择权是基于破产程序的需要对合同法项下履行抗辩权和债务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承认与限制。由于合同的不可分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时对破产程序启动前已履行部分仍应以共益债务进行清偿。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效力采折衷说比直接效果说更符合破产程序公平清偿的法益目标。权衡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权以及破产法目标的实现这两种相竞利益,破产法应当考虑赋予管理人转让待履行合同的权利。
引用
收藏
页码:50 / 55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双务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命运——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03条 [J].
丁晓春 .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 (01) :71-75
[2]   美国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 [J].
王治江 .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02) :127-131
[3]   破产宣告对未履行合同的效力初探 [J].
韩长印 .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7, (03) :53-59
[4]  
破产程序中的政策目标与利益平衡[M]. 法律出版社 , 丁文联, 2008
[5]  
当代外国破产法[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李飞主编, 2006
[6]  
合同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韩世远, 2004
[7]  
美国破产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大卫·G.爱泼斯坦(DavidG.Epstein)等著,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