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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产权残缺与新型农地制度构想
被引:37
作者
:
郑风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
郑风田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
来源
:
管理世界
|
1995年
/ 04期
关键词
:
农地制度;
土地制度;
土地使用权流转;
现行土地制度;
产权残缺;
耕地;
耕种用地;
农业用地;
土地所有权;
土地私有化;
D O I
:
10.19744/j.cnki.11-1235/f.1995.04.023
中图分类号
:
F321 [农村经济结构与体制];
学科分类号
:
020205 ;
1203 ;
0202 ;
摘要
:
<正> 一、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产权残缺 (一)虚设的所有权 首先现行土地所有权者地权界定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对此规定:农村土地应该由村所有,也可以由乡村所有和组所有。在此规定下,现实中的“集体所有”大多数为村民小组所有,但也有地权界定不清楚的,常常引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虚置。这个问题表面上看没什么了不起,但实际上土地所有权不明晰,侵蚀行为就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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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8 / 146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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