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属行政型法院管理模式。五个横向分权和纵向集权的法院系统与联邦、州司法部相对分权的法院外部管理结构互相作用,以维护法院整体独立,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法院内部审判事务完全由法官掌控,法院内部管理事务则由行政部门决策和执行。法院内部的双重组织属性和二元异质性结构,有利于法官个体独立,以实现司法公正。有鉴于此,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是:继续强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决策权,以构建有利于法院整体独立的法院管理体制;建立法官自律标准及同业集体监督控制的法官委员会制度;再造我国法院的审判和管理制度;确立双重组织属性,并建立异构性的内部权力配置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