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型法院管理模式解析及其启示

被引:2
作者
梁三利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院审判; 法院管理; 行政型模式; 司法自治管理;
D O I
10.16148/j.cnki.cn32-1743/c.2009.01.005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D916.2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德国属行政型法院管理模式。五个横向分权和纵向集权的法院系统与联邦、州司法部相对分权的法院外部管理结构互相作用,以维护法院整体独立,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法院内部审判事务完全由法官掌控,法院内部管理事务则由行政部门决策和执行。法院内部的双重组织属性和二元异质性结构,有利于法官个体独立,以实现司法公正。有鉴于此,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是:继续强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决策权,以构建有利于法院整体独立的法院管理体制;建立法官自律标准及同业集体监督控制的法官委员会制度;再造我国法院的审判和管理制度;确立双重组织属性,并建立异构性的内部权力配置结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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