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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害违规药品行为的出罪机制重构——以违法性认识为视角的分析
被引:13
作者:
王俊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药品管理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
抽象危险;
紧急避险;
违法性认识;
D O I:
10.19563/j.cnki.sdzs.2021.04.01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103 ;
摘要:
新通过的《药品管理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销售无害违规药品行为的认定作出了新的规定,但这并没有解决问题。而理论界亦对销售无害违规药品行为的出罪,提供了多种解释路径,可这些方案均存在疑问。对销售行为进行解释的处理方案并不具有普遍性意义;允许抽象危险进行反证的观点,不符合现行刑法的立场,也会违反无罪推定原则;采取紧急避险说则会在解释危险性要件时遭遇困境。为此需要转换违法性认识的通说立场,在采取故意说的基础上,不区分前置性法规的规范事实与评价,以便将虽然对药品管理法规存在违法认知,但是认为其行为有助于社会整体利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人,排除故意之成立。因此,在法定犯时代,应当充分重视违法性认识的出罪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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