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侦查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披露义务——以比例原则为指导

被引:42
作者
裴炜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犯罪侦查; 比例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商; 信息存留; 信息披露;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18 [刑事侦查学(犯罪对策学、犯罪侦查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6 ; 030604 ; 030609 ; 0838 ;
摘要
互联网与云计算的发展使网络服务提供商掌握了大量客户个人信息,这些信息通常在网络犯罪侦查过程中成为证据或重大线索。要在保障个人隐私与促进网络犯罪侦查之间寻求平衡,立法在设置侦查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信息披露义务时需要借助比例原则,对侦查手段的必要性、合目的性及对隐私权的侵害最小化进行审查。通过参考《网络犯罪公约》成员国近年来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比例原则的运用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实体上需要以隐私权受侵害程度为标准,对信息披露义务涉及的数据进行分类;程序上则需要以数据分类为基础,在数据存留和披露两个层面对个人权益设置相应的程序性保障。
引用
收藏
页码:92 / 104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Explanatory Report to the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 (ETS No.185) .2 Council of Europe. . 2001
[2]  
18U.S.C Chapter121§ 2703(f)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