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服务税的争议与法理辩释

被引:16
作者
张牧君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字服务税; 用户创造价值; 营业额税基; 税收管辖权; 税收公平;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22.04.005
中图分类号
D912.2 [财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数字服务税存在税基合法律性、税收管辖权正当性以及税制公平性的争议,研判能否开征数字服务税必须首先解决这三个问题。数字服务税虽然可以以营业额为税基,但在性质上不属于间接税,而是一种以“用户创造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企业直接税,不违反法律和双边税收协定。数字服务税的税收管辖权是税收主权在国际法意义上的表现,其正当性基础是数字服务提供者因为征税国用户为其创造的价值而对征税国产生的经济忠诚,不受常设机构标准的限制。数字服务税制度的设计,是基于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财务能力而非居民身份,符合公平原则,不违反WTO规则。税基、税收管辖权以及税制公平问题都不构成我国开征数字服务税的法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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