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动产公示、公信原则

被引:55
作者
纪海龙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关键词
动产; 公示公信; 占有推定力; 善意取得;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现代社会中,动产占有无法真正公示动产物权,而且针对动产物权的存在也没有合适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移转中的交付不应被解释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应从功能和利益平衡的视角去论证动产变动的交付原则。占有推定权利制度和所谓的动产公示、公信无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不在于出让人占有的公信力。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外基础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法理上的基础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让人对正常物权变动方式的抽象信赖,另一方面是风险原则作为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的归咎事由。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诸细节,应建立在这两个方面的交互作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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