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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
被引:62
|
作者
: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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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杨立新
宋志红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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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宋志红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杂志
|
2006年
/ 04期
关键词
:
物权法;
预告登记;
请求权;
效力待定;
不动产物权;
D O I
:
10.16092/j.cnki.1001-618x.2006.04.009
中图分类号
:
D922.181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本文针对预告登记中的权利性质、登记效力和登记范围提出意见。经预告登记后的请求权的本质属性仍为债权;预告登记后发生的中间处分行为应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为预告登记的应是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或者该请求权附有条件或期限,或者该不动产物权指向的物为未来的不动产,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准用不动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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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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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王利明,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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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刘得宽著, 2002
[3]
论物权法[M]. 法律出版社 , 孙宪忠著,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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