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

被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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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宋志红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权法; 预告登记; 请求权; 效力待定; 不动产物权;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6.04.009
中图分类号
D922.181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本文针对预告登记中的权利性质、登记效力和登记范围提出意见。经预告登记后的请求权的本质属性仍为债权;预告登记后发生的中间处分行为应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为预告登记的应是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或者该请求权附有条件或期限,或者该不动产物权指向的物为未来的不动产,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准用不动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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