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中意见征求程序的司法适用——(2015)黄浦行初字第292号行政判决评析

被引:2
作者
王军
机构
[1]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意见征求程序; 知情权; 法定程序; 利益衡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1 ;
摘要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公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时应当进行意见征求程序的内容。"林某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案中,法院对"应当"二字开展了语义延伸,形成了"征求意见为常态、径行决定为例外"的适用原则,并通过公共利益与隐私权、行政效率与隐私权、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利益衡量圈定了径行决定的适用情形,从整体上为后续理解和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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