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中国宪法权利性质之实证分析

被引:26
作者
周刚志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2] 中南大学财政宪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宪法权利; 消极权利; 积极权利; 积极义务;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5.03.006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当前美国学者对于"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讨论充满分歧。借鉴德国的基本权利类型化理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是关于"本权请求权"而非"权利保护请求权"的一种"类型化方法"。"消极权利"是指"要求权利相对人予以尊重与容忍的权利","积极权利"是指"要求权利相对人予以给付或作为的权利"。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立法保护与财政支出等情况来看,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注重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立法保护,但是政府的"积极义务"可能意味着某项"职权",并非当然对应着某项"积极权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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