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 条
论消极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以《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为中心
被引:27
作者:
陈贤贵
[1
,2
]
机构:
[1] 华侨大学法学院
[2] 华侨大学地方法治研究中心
来源:
关键词:
消极事实;
消极要件事实;
举证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减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消极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经常主张的事实,但并不能直接视同为消极要件事实。基于消极事实的证明难度,其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就决定了诉讼的胜负结果。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91条确立的规则来分配消极事实的证明责任,对于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而言显然过于严苛,尤其是在证据偏在型诉讼中,可能导致实质的不平等。为此,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换、表见证明、证明度降低、强化相对人的具体化义务及事案解明义务等方式加以缓和,殊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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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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