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再认识及修改建议

被引:8
作者
陈雪平
于文阁
机构
[1]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政治系
[2] 大庆高等专科学校成教中心 副教授、法学硕士
[3] 副主任
关键词
著作权; 发表权; 作品; 合法权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对防止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角度分析确有不妥之处,主要是不利于界定著作权的适用范围,并在确定保护著作权的方法上易使人产生误解。为了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试图提出了对该法条的修改建议,即在“作品”的后面加一个限制性的条件:“发表权不受本法的保护”。同时分析了所以这样修改的原因:一、该权利在著作权的所有权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所有权的基础和前提。二、能消除逻辑上的混乱,使作品的内容和形式能够一致,消除人们的误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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