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竞争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兼评百度诉360插标和修改搜索提示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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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必胜
机构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搜索结果; 互联网产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益; 经营者; 百度搜索引擎; 服务提供者; 插标; 不正当竞争行为; 纠纷;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应当和平共处,自由竞争。是否使用某种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应当取决于网络用户的自愿选择。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干扰。确实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的利益的需要,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不经网络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以及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也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是,应当确保并证明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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