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中“同意”规则的规范构造

被引:134
作者
陆青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数据保护; 同意规则; 意思表示; 大数据时代; 新兴权利;
D O I
10.14086/j.cnki.wujss.2019.05.01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权利人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之一,同意既可能构成合同等交易行为的给付内容,也可以是单纯表达对他人商业利用不法性的排除。两者分别体现了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的积极和消极控制。同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意思表示,因此对同意规则的规范构造可以从意思表示的方法(包括明示、默示,原则上不包括沉默)和实质要求(包括意思自治、知情同意和弱者保护)加以展开。主张任何信息在收集、使用上都必须得到用户(明示)同意,或者相反,主张一般信息都可以通过默许同意的方式取得用户授权,都是不可取的。同意的例外规则需要再整合,特别是根据个人信息主体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信息无须适用同意规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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