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之上权利的层次性

被引:41
作者
单平基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自然资源全民所有; 宪法上国家所有权; 民法上国家所有权; 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自然资源产品所有权;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21.04.004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3 ;
摘要
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定性,需嵌入整个自然资源权利链条中,而非孤立地"平面化"进行。自然资源之上的权利呈现极强层次性。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形态是自然资源各层次权利的基石,决定着自然资源在宪法及民法上的国家归属,也影响着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平等配置理念。但是,全民所有形态不是法律概念,只有过渡到宪法上所有权(《宪法》第9条),才能使自然资源获得法律保护,并需进一步转换为私法层面的权利(《民法典》第247条),才能将自然资源视作私权客体。伴随主权国家(《宪法》第9条)向国家法人(《民法典》第247条)的主体转化,自然资源在宪法上的所有权转变成民法上的所有权,为后者派生本质同为私权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28、329条)及生成自然资源产品所有权提供可能。强调自然资源之上权利的层次性,并非否定权利平等性,而是理顺不同权利之间的过渡、转化、派生及生成关系,彰显自然资源负载利益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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