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的科学性与主观选择

被引:7
作者
黄建武 [1 ,2 ]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2] 中国立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立法; 科学性; 民主; 规律; 选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立法的科学性在于符合实际与规律。立法受到以下规律的制约:人类作为自然部分的自然规律,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特殊社会的具体规律,社会事件的因果律,法律体系构成的规律。规律的制约并不意味人们在立法中没有主观选择的可能。社会规律发挥作用是在复杂的条件下发生的,人们的主观选择就是其中一个条件。对于不同的规律制约,立法主观选择的内容和空间各不相同。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在性质上并无关联,科学在性质上与真、与正确关联,民主则与立法的正当性关联。但是,现代立法需要科学与民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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