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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性认识应成为犯罪故意的必备要件
被引:50
|
作者
:
贾宇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贾宇
机构
: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1997年
/ 03期
关键词
:
犯罪故意,违法性认识,社会危害性认识;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1997.03.009
中图分类号
:
D924.11 [犯罪];
学科分类号
:
0306 ;
030605 ;
摘要
:
犯罪故意中社会危害性认识的要求,旨在落实对故意犯罪人予以严厉责难的主观根据。但社会危害性认识是对行为本质属性的认识,需要站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立场才能得出,而且其范围过大、标准不明确,因而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而违法性认识是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法律化和客观定型化的标准。作者在分别评析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各种理论观点后,力主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犯罪故意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并初步探讨了司法中考察违法性认识的可行方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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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8 / 64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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