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面临着风险或成本评估。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是当事人在评估,我国却是法官在评估。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被认为是"正义被打折"。而这种"打折"因评估主体的不同而导致了该被打折的正义的流向不同。在我国,这部分被打折的正义很大程度上是为法官面临的审判风险买单。随着新民诉法的颁布以及加强合议庭责任的司法改革动向的出台,法官选择调解与判决所面临的风险趋于平衡,但审判风险在今后仍然会存在。因此法官仍会把内外部风险通过程序规则向当事人转嫁,因而重新考虑法官与当事人在民事审判中的权力分配,提高当事人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改革的方向也应该将对法官的种种内外部监督机制逐步向"诉权制约审判权"的方向转化。